展览会的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在展出地海关办理展览品进口申报手续。从非展出地海关进口的展览品,应在当地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 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申请进口展览品时,应向海关提交展览品清单,清单内容填写应完整、准确,并译成中文。 展览品应自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如需延长复运出境期限应报经主管海关批准,延长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举办为期半年以上的展览会,应由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事先报海关总署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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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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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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