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计算方法 

2012-06-27 08:48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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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
  (1)“进料加工”的含义。“进料加工”是指从国外进口生产出口货物所需的主要原材料、零部件、辅料和包装材料等,自行加工生产或委托加工成成品后,出口销售的一种贸易形式。

  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辅料和包装物料(以下简称“料件”),属保税货物,由 海关 实行监管,出口货物时,由 海关 核销出口货物所耗用的进口料件,并在出口货物 报关单 “贸易性质”一栏说明“进料加工”。

  (2)计算公式: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 海关 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

  (3)“模拟抵扣”税款的计算

  “进料加工”企业按“先征后退”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和应退税时,对免税进口料件视同已征税款计算模拟抵扣税款,由于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难以计算和审核,以方便征管,具体计算时,以企业进料加工进口货物 报关单 载明的到岸价格及数量计算“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

  对采用上述模拟抵扣税款办法的外商投资企业,因故发生免税进口料件加工货物后转为内销,海关对其进口料件补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海关补征的税款可计入准予抵扣的事项税款,但企业必须同时按计税料件的金额减少当期计算模拟抵扣税款的“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的金额。

  由于对免税进口料件模拟税款抵扣,如当期免税进口料件金额大于当期出口销售额时,应退税额为负数,该负数应结转下期抵减应退税额而不能按零处理。

  例2、某生产皮鞋的外商投资企业,2000年3月生产出口皮鞋,按离岸价格及外汇牌价计算其取得出口货物收入800万元人民币,内销皮鞋收入200万元,进项税额100万元,其中,出口货物采取进料加工形式,进口牛、羊皮等料件,按进口 报关单 载明的到岸价格及数量折合人民币200万元,计算企业的应退税额。

  当期应纳税款=200×17%+800×17%-(100+200×17%)=36(万元)

  当期应退税额=(800-200)×13%=7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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